2022年9月15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卫辉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检查时发现位于李源屯镇东良村南有一个化工厂正在生产,现场有2个地表罐,4个地埋罐,罐与罐之间经软管连接,无任何污染防治设施,现场气味刺鼻,其中一个地埋罐中的不明液体(疑似生产废水)经一根软管排放至罐体西侧土坑内(土坑长约3米,宽约1.5米,深约1米),土坑未做任何防渗处理,经委托河南中弘国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现场取样检测,土坑内不明废液PH值小于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B5085.1--2007)》,该液体为腐蚀性污染物。
该化工厂通过渗坑排放含腐蚀性特征的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关规定,卫辉分局已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立案调查,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该化工厂建设地点隐蔽,设备简陋,工艺简单,无任何污染防治设施,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水、废气严重污染空气、土壤和地下水,属于严厉打击的对象,生态环境部门应保持“零容忍”的态度,让这些环境违法现象无所遁形。
来源: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卫辉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