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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河南省辉县市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未批先建、未执行“三同时”查封扣押案
时间:2022/11/11 9:52:28 来源:
【案情简介】

2022 年 7 月 18 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辉县分局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对辉县市某区域进行走航检查,发现监测数据有异常后,迅速组织执法人员对该区域进行了现场排查。
经排查,发现辉县市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在其厂区西南角新建一化工项目(包括4 个车间及新建的 62 台反应釜及配套生产设备)正在生产,因未建设任何废气、废水污染防治设施,生产车间内弥漫有浓烈的刺鼻气味,污染较重,环境污染及安全隐患极大。
该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生产厂区较大,原有审批项目较多,但均处于长期停产状态。新建的化工项目在一个已拆除项目的4座生产厂房内进行建设生产。为及时有效固定证据、确定案情、查处案件,辉县分局组织骨干执法人员立即展开调查取证,同时聘请行业及环评专家进行现场核查,并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进行现场检测,根据案件需要,还委托资产评估公司对该公司新建的化工项目建设投资情况进行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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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现场调查核实,确认该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未办理环评审批及验收手续,擅自在公司西南角新建化工项目,其中一、二车间生产线未建成,三、四车间生产线已建成并投入生产使用,项目未建设任何废气、废水等污染防治设施。
【查处情况】
经查,该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该公司新建的化工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按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该公司处12.8208万元罚款;
2、该公司新建的化工项目未执行“三同时”制度,该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之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按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该公司处80万元罚款。
3、该公司新建的化工项目未建设配套的废气、废水等污染防治设施,存在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情况,生产车间有重大环境污染及安全隐患。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之规定,对该公司新建化工项目已经投产使用的三、四车间主要生产设备:40 个反应釜、烘干设备及离心机等辅助生产设备实施查封(扣押)强制措施。
针对以上情况,辉县分局执法人员对该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分别依法进行了立案查处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目前此案罚款已缴纳,违法行为已纠正,案件已办结。
【案件启示】
1、通过运用“无人机走航监测”等高科技手段非现场执法监管,极大提高了生态环境执法的科技化和发现问题的精准化、快捷化,为实施精准治污、打击违法排污、及时消除环境污染隐患提供了有力的执法保障。
2、通过办理此案,对未批先建、未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等主观上存在恶意排污的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和处罚,对存在同类问题的相关企业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和警示教育意义。
3、鉴于该公司新建化工项目生产车间现场存在较大环境污染及安全隐患,依法及时对相关的生产设备实施“查封、扣押”措施,对整个项目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充分体现了依据环境保护法“四个配套办法”保障群众生态环境权益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重大作用,维护了环境法律的权威,促进了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有序发展。
4、通过办理该案件,暴露出执法人员对长期停产或倒闭企业缺乏监督管理以及对闲置厂房疏于监督检查的短板,及时提醒执法人员克服百密一疏的执法检查漏洞,要不断加大日常巡检力度,确保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杜绝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

来源:新乡环境

宣传:河南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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