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2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检查时发现,一硫磺粉烘干加工点负责人李某未经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擅自开工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依法对其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2022年8月3日李某建设项目已停止建设,清除原料,拆除设备。
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李某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近年来,随着对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未批先投产”专项排查清理,大部分环评手续不全的项目得到了整改,但是一些规模较小的企业,环保法律意识比较薄弱,还存在未及时办理环评手续的情况。
由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已经取消了“未批先建”违法行为限期补办环评手续的规定,所以“未批先建”的企业必定会受到行政处罚,严重的还会被责令恢复原状。
本案中的涉案企业在未向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项目,可能会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而通过环评则可以分析评估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这就要求企业在建设前必须做好环评第一关,履行环保主体责任,从源头上做到合法守规经营。
来源: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