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28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延津分局执法人员对一家商砼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商砼公司建筑垃圾回收再利用项目生产线正在生产,现场产生较大噪音。延津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公司产生的噪声进行监测,现场监测结果为:厂界西、厂界南、厂界北三个厂界排放噪声值均为69db,排污许可证要求该企业执行排放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昼间60db(A)、夜间50db(A)。

该商砼公司噪声超标排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不得无排污许可证排放工业噪声,并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噪声污染防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之规定,对其进行立案查处。

1.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排放噪声的单位应当建立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明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2.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赋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3.噪声污染对人们的心理健康产生影响,噪声污染防治与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息息相关,人民群众对宁静生活环境的需要日益增长,着力从源头减少工业噪声污染,从而还静于民。4.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管,严格依法查处噪声相关违法行为,以法治力量守护声环境,还静于民是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一项重要内容。
来源:新乡环境
宣传:河南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