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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企业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刻不容缓,紧跟排污许可政策,提高“管家”服务质量
时间:2020/3/8 10:35:13 来源:

 

各位企业家朋友:

大家好!2020年1月19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告《关于开展2020年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公告》(公告[2020]1号)发布公告要求:

已发过排污许可证的33个行业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工作,其中尚未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登记的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4月30日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其他纳入2019年版名录及确需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于2020年9月30日前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

2019年版名录实施前已按规定申请取得的排污许可证依然有效,排污单位申请变更的,应当按照2019年版名录规定的管理类别执行。

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告


全面实施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是党中央、国务院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全局出发,提出改革环境治理基础制度决策部署中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2020年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公告(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告[2020]1号)和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转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环办〔20202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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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实施范围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的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染物以及其他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

02实施原则

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属于行政许可。

对于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都很小的企业实行排污登记。登记管理不属于行政许可,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只需按要求在全国排污可证管理平台申报登记。

03实施时限

(一)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属于20172019年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任务的火电、造纸等33个行业(详见: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行业和管理类别表)的现有排污单位,尚未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登记的,须于2020430日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

(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其他纳入2019年版名录及确需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应于2020930日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

(三)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

04办理流程

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有关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以下简称国家平台)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

step1进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http://permit.mee.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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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p2找到网上申报栏目点击进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按要求注册或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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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在国家平台填报和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表等相关材料(仅需电子版)。核发部门对满足条件的排污单位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

(二)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在国家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由系统自动生成登记编号和回执,排污单位自行打印留存。

05法律责任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应依法持证、按证排污。

根据《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和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豫环文[2017]305号)中《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行政处罚依据及标准如下:

行政处罚依据

情节与后果

行政处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列入环境影响登记表类项目且排放污染物未超过应当取得的排污许可证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标准的

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列入环境影响登记表类项目且排放污染物超过应当取得的排污许可证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标准的;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项目且排放污染物未超过应当取得的排污许可证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标准的

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项目且排放污染物超过应当取得的排污许可证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标准的;列入环境影响报告书类项目且排放污染物未超过应当取得的排污许可证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标准的

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列入环境影响报告书类项目且排放污染物超过应当取得的排污许可证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标准的

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豫环文[2018]24号)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行政处罚依据及标准如下:

行政处罚依据

情节与后果

行政处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列入环境影响登记表类项目且排放污染物未超过应当取得的排污许可证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

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列入环境影响登记表类项目且排放污染物超过应当取得的排污许可证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项目且排放污染物未超过应当取得的排污许可证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

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项目且排放污染物超过应当取得的排污许可证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列入环境影响报告书类项目且排放污染物未超过应当取得的排污许可证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

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列入环境影响报告书类项目且排放污染物超过应当取得的排污许可证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

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各位建设单位注意,依法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即使环评手续,达标排放,罚款最少也是十万起步。

河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编辑部先后派出多名技术骨干参加由环保部组织的排污许可申报工作培训,紧跟政策方向,不断提升“环保管家”服务质量。为避免罚款损失,请立即联系我们,帮您办理排污许可证填报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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