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6年4月7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使用无人机进行巡检时,发现封丘县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生产车间顶部有三处无动力换气扇脱落,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工人正在对车间顶部无动力换气扇进行更换。涉VOCs热熔车间建有3条造粒产线,其中车间东侧1号造粒产线热熔挤出机正在生产,车间西侧并列2号、3号造粒产线热熔挤出机未生产,热熔车间东墙外建有一套“喷淋+UV光氧+活性炭吸附+电捕焦油”污染防治设施,风机正在运行,活性炭填充完好,吸附设施正在运行,但UV光氧催化废气治理设备内部紫外线灯管未通电,污染防治设施未规范运行,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无法得到有效处理。

【查处情况】
该公司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此类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典型案例,充分暴露出部分企业重生产效益、轻环保责任,存在侥幸排污心理。警示各类涉VOCS生产经营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并非摆设,必须落实生产设备与治污设施同步启停、同步运维的法定要求,严禁带病生产,杜绝停运治理装置。同时提醒监管部门持续强化重点行业巡查检查,坚持以案释法,督促企业切实扛起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坚守大气污染防治底线,共同守护区域生态环境质量。
新乡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来源:新乡环境
宣传:河南省环境保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