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
2026年4月14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原阳分局执法人员根据推送线索,对河南某塑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溶剂型印刷工序未生产,非溶剂印刷工序、覆膜工序正常生产,治污设施正常运行,溶剂型印刷车间、非溶剂型印刷车间及覆膜车间所在厂房东西两侧大门及车间二次密闭大门敞开,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能有效收集造成无组织排放。
【查处情况】
该公司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原阳分局对该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此类案件警示所有涉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企业,密闭收集是法定硬性要求,不能只安装废气治理设施却放任在未密闭的空间或设备中生产,一旦废气无组织逸散,即便废气治理设备正常运行,依旧构成违法,面临罚款、停产整改等处罚。
不能抱有侥幸心理,要认清密闭是废气达标治理的前提,必须压实环保管理责任,做到产污环节密闭管控,做好日常巡检与员工管理,摒弃重生产、轻环保的粗放模式,常态化落实密闭运维,实现生产与环保同步运行,坚守大气污染防治底线,共同守护区域生态环境质量。
来源:新乡环境
宣传:河南省环境保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