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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辉县市某矿山机械装备厂涉嫌拒不执行停产或者限产措施案
时间:2026/1/30 10:03:23 来源:

【案情简介】 


1月27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辉县分局执法人员通过在线监控平台远程查询涉气企业监控信息时,发现辉县市某矿山机械装备厂(铸造行业)在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管控期间在线数据流量出现异常波动,疑似未落实应急减排停产措施,执法人员立即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核查。该企业红色预警管控措施为:所有涉气工序停产。经核查,该企业中频电炉及浇注设备呈通红高温状态,生产车间刚浇注的铸钢件通过冒口向外散发红光。该企业在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管控期间未执行停产应急减排措施,存在违法生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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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处情况】 

该企业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要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规定执行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之规定。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辉县分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根据调查事实,结合裁量标准,依据《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拒不执行停产或者限产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拟对该企业处以11576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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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启示】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是区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保障公众健康的关键举措,红色预警作为最高级别应急响应,其停产、限产、减排等刚性措施的落实,直接关系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成效。部分企业生态环境主体责任缺失、法治意识淡薄,将经济效益置于生态环境责任与公共利益之上,对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应急管控要求置若罔闻,存在明显的侥幸心理,拒不执行停产减排措施。通过办理该案件,彰显了生态环境部门严格执法、刚性履职的决心,也为同类违法行为的查处树立了标杆,引导企业负责人及环保管理人员学法、懂法、守法,主动履行生态环保主体责任,将应急管控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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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宣传:河南省环境保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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