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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2025年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
时间:2025/7/10 10:08:22 来源:

2024年9月以来,河南省生态环境系统深入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专项整治,持续加大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的执法监督力度,依法严肃查处了一批重点案件,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检验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和示范引领作用,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现发布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典型案例,并对积极查办案件的新乡市生态环境局、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密分局、许昌市生态环境局长葛分局、南阳市生态环境局邓州分局予以表扬。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案例一:

河南省祥隆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人为干扰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案

01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16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密分局执法人员对河南省祥隆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通过调阅河南省机动车环保监测监控平台数据,发现该公司检测的部分车辆过程曲线为一条直线,明显不符合实际情况。经进一步调查,自2022年8月16日以来,该公司在对1012辆无OBD机动车使用双怠速法检测时,为提高检测通过率,将转速检测仪吸附于检测线旁电风扇罩表面,使用电风扇转速代替发动机转速,人为干扰检测数据,共出具了1012份《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收取环保检测费用557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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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查处情况

河南省祥隆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人为干扰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10月8日对该公司罚款362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03

案件启示

近年来,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检测机构数量不断增加,部分检测机构受利益驱使,在检测中弄虚作假,成为各地生态环境部门的打击重点。本案中,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充分发挥省机动车环保监测监控平台数字化、信息化优势,集中移动源执法骨干成立专案组,邀请省、市机动车检验检测专家提供技术支持,逐一对3000余辆机动车检测过程曲线、检测过程数据、检测视频进行比对分析,精准锁定1012辆机动车检测弄虚作假的违法事实,依法高效打击了机动车检测机构弄虚作假违法行为。

案例二:

长葛市万邦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OBD检测“替检”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案

01

案情简介

2024年9月28日,许昌市生态环境局长葛分局执法人员通过河南省机动车环保监测监控平台,对长葛市万邦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进行分析,发现部分车辆的CAL ID和CVN编码相同,立即赴该公司开展现场调查。执法人员通过调阅检测过程数据、视频监控查明,2024年3月26日至28日期间,该公司分别对豫K***MU、豫K***12、豫V***71、豫A***84四辆机动车进行了尾气检测,在OBD检测阶段发现以上车辆发动机故障灯亮,应判定检测不合格。但该公司为避免客户流失,提高检测通过率,通过读取其他待检车辆OBD数据的方式替检,致使故障车辆的CAL ID和CVN编码与替检车辆相同,并出具了“检测合格”的《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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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查处情况

长葛市万邦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许昌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12月26日对该公司罚款116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03

案件启示

车载诊断系统(OBD)检查是机动车检测的重要环节,《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7.3.4规定,检验机构应使用计算机数据管理系统存储所有被检车辆 OBD 数据,不得人为篡改数据。本案中,检测机构使用其他车辆的OBD信息为不合格车辆进行“替检”,使“带病车”蒙混过关,执法人员紧盯检测车辆和替检车辆CAL ID、CVN编码一致性关联,精准识别问题线索,追溯违法行为,及时高效打击震慑了弄虚作假违法行为。

案例三:

邓州市顺盈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替车检测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案

01

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8日,南阳市生态环境局邓州分局执法人员对邓州市顺盈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于2024年9月在检测车间隔壁搭建一处简易车棚,长期停放一辆牌照为豫R***18的小型汽车,车棚内气泵下方有一根可快速装卸的软管,穿越地槽与检测车间尾气检测仪相连,形成“替车检测”通道。2024年9月,闽A***9Y、豫R***39、鄂A***AC、苏A***8F四辆机动车先后因尾气排放超标检测不合格,该公司为掩盖车辆真实排放状况,帮助不合格车辆通过检测,伪造并上传汽车维修结算单、收据等票据,使用事先准备的豫R***18车辆替车检测,并出具了“检测合格”的《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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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查处情况

邓州市顺盈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南阳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10月28日对该公司罚款116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03

案件启示

“替车代检”不仅突破了法律底线,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还损害人民群众环境权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必须依法严惩。本案中,检测机构通过搭建车棚、铺设地下软管等隐蔽手段,试图规避执法监管,反映其在利益驱使下的恶意造假倾向。生态环境执法部门通过调取后台监控记录车辆进出时间、拆卸软管操作视频与检测报告数据交叉印证,“顺藤摸瓜”深挖违法行为。在日常执法中,应当加强对检测机构设备改造的监管,严禁私自加装管线或改动检测流程,加强对机构内物理隔离设施的检查,重点核查检测车间是否存在隐蔽空间或违规改建,防止替检行为。

案例四:

新乡市南德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使用OBD作弊器屏蔽车辆故障信息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案

01

案情简介

2024年9月26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河南省机动车环保监测监控平台,对新乡市南德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机动车检测数据进行检查分析,发现该公司出具的部分《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中,OBD控制单元CAL ID和CVN编码相同,涉嫌使用OBD作弊装置。执法人员立即开展调查,通过逐一排查该公司出具的《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发现6辆不同品牌机动车检测报告中的CAL ID和CVN编码相同,CAL ID码均为YZ067LMN0P8345TU,CVN码为79A5056、57606D6E,并在检测线现场查获OBD作弊器一个。经进一步调查,该公司自2024年1月成立以来,法人南某某通过员工购买OBD作弊器,在车辆因OBD故障无法通过检测时,使用作弊器屏蔽故障信息,帮助不合格车辆通过检测,并出具“检测合格”的《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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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查处情况

新乡市南德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新乡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12月19日对该公司罚款100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03

案件启示

当前机动车尾气排放对大气造成的污染日益凸显,控制机动车尾气检验报告弄虚作假行为是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关键一环。使用OBD作弊器使大批量不合格车辆通过检验“带病”上路,严重影响城市空气质量。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必须以“零容忍”态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突出“打击一个、震慑一片”的效果,持续规范机动车尾气检测行业,切实做好移动源污染减排工作,推动空气质量改善。

案例五:

长垣市瑞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检测双燃料机动车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案

01

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16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河南省机动车环保监测监控平台进行巡查时,调取长垣市瑞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部分《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发现,该公司于2024年4月15日、4月26日、6月20日分别对车牌号为豫G***17、豫G***15、豫G***75、豫G***36的汽油、天燃气双燃料机动车检测时,只进行了1次汽油燃料尾气检测,不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9)8.1.2.1“一般规定单一燃料汽车,仅按燃用单一燃料进行排放检测;两用燃料汽车,要求使用两种燃料分别进行排放检测”的要求,并出具“检测合格”的《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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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查处情况

长垣市瑞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新乡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12月2日对该公司罚款1024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03

案件启示

尾气检测作为筛选排放不合格车辆、推动维修治理、确保车辆达标行驶的重要手段,其重要性日益凸显。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作为控制道路移动污染的关键环节,若存在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行为,将导致机动车尾气超标排放,进而对当地空气质量造成严重影响。因此,从业检验机构必须严守“最后一道关”,确保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坚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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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南环境

宣传:河南省环境保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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