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环保动态 > 正文
《指引》指出,办理污染环境刑事案件需树立“全面客观”“依法规范”“证据裁判”三个原则,合法、科学、规范、全面、客观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将证据作为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基础,确保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相统一。《指引》明确,应重视收集审查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据,查明污染物的具体种类,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排放、倾倒或者处置行为,且符合《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列明的“严重污染环境”“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同时强调,应注意判断环境污染与排放、倾倒、处置行为之间因果关系。《指引》要求,办理污染环境刑事案件还应收集、审查刑事责任能力相关证据,准确区分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查明行为人犯罪动机、目的及预谋情况等。存在主观罪过方面辩解时,应当重视收集、审查任职情况、职业经历、专业背景、培训经历、本人因同类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情况以及污染物种类、污染方式、资金流向等方面的证据,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来源:中国环境
宣传:河南环协
上一篇:八部门联合出招破解短板制约 构建系统完备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
下一篇: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出席“应对气候变化南南合作”高级别论坛并会见部分参会代表
政府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河南生态环境厅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 河南省空气质量预报发布系统
区县环保 河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伊川县环保局 邓州环保局
分支结构
其他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