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少数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盲目追求经济利益,弄虚作假,帮助排污企业蒙混“过关”,严重扰乱第三方环保服务市场秩序。按照生态环境部要求,河南省全省生态环境系统持续加大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的监管力度,精准打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违法行为。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和示范引领作用,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现发布2023年第二批生态环境执法大练兵典型案例。内容涵盖第三方检测公司、机动车检测机构弄虚作假违法行为,并对积极查办案件的新乡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郑分局、焦作市生态环境局沁阳分局、商丘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睢阳大队予以表扬。
案例一:河南明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造假案
01 案情简介 02 查处情况 03 案件启示2023年3月,河南思可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可达公司)因更换烟气自动在线监控设备无法上传有效数据,委托河南明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德环保工程公司)开展人工监测,并将检测数据上传国发平台。焦作市生态环境局沁阳分局执法人员通过分析平台数据发现案件线索,并于2023年3月27日对思可达公司进行检查,在该公司检测报告中,3月3日至7日每日的04时许、3月19日04时许六个时间段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检测数据在其检测设备中没有相应记录。经调取视频监控,明德环保工程公司检测人员在检测设备数据缺失的六个时间段内未赴思可达公司开展检测。
河南明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没有现场检测的情况下,伪造监测数据并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其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开展自行监测。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监测数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如实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保存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年”的规定。2023年6月13日,焦作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河南明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罚款42000元。
1.缜密分析,精准锁定案源。充分利用自动监控平台排查异常数据,开展数据分析研判,发现河南明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每日上传四组检测数据,每组数据之间恰好间隔六个小时,不符合日常规律。据此,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初步锁定疑似环境违法行为,精准执法,使弄虚作假行为无处遁形。
2.周密部署,有效固定证据。于锁定线索的当日组织执法、监测技术人员开展联合突击检查,现场固定分析仪内存数据,调取视频监控逐帧回放对比,通过数据与视频的时空矛盾印证检测人员未到现场开展检测的关键事实,有效固定伪造检测数据的重要证据。
案例二:德州德航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造假案
01 案情简介 02 查处情况 该公司在检测服务中通过伪造监测数据的方式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其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开展自行监测。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监测数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如实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保存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年”的规定。2023年7月6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德州德航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罚款23200元。 03 案件启示 2.全面收集证据,有效突破辩解。检测报告弄虚作假行为存在线索发现难、证据固定难等特点。面对调查,当事人一度否认存在造假行为。执法人员围绕检测报告中的检测时间和项目,根据加油站油气回收检测技术规范,仔细审查当日视频监控,经过三个摄像头记录视频的多角度印证,精准锁定了检测报告造假违法事实,有效突破了当事人的辩解。2023年5月23日,商丘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睢阳大队执法人员对睢阳区俊杰加油站油气回收项目检查发现,第三方检测机构德州德航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9日对该项目进行液阻检测时,未按照检测规范要求将液阻检测装置软管与2号加油机三通检测装置对接。但该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2号加油机液阻检测结果为氮气流量18L/min时检测值18Pa,氮气流量28L/min时检测值31Pa,氮气流量38L/min时检测值47Pa。经调阅监控视频并询问检测人员,查明该公司检测人员未经检测直接出具了虚假的检测报告。
01 案情简介 02 查处情况 该公司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新乡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2月2日对该公司罚款128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03 案件启示 1.“线上”监管,精准发现问题。充分利用机动车环保监测监控平台预警提示,深入排查异常信息,发现涉案车辆未在规定的检测线进行检测,通过远程非现场监管执法方式初步锁定问题线索。 2.“线下”调查,全面收集证据。根据“线上”问题线索开展“线下”现场调查,调取分析机动车检测数据和监控视频,仔细比对视频节点和检测车辆、检测数据之间的关联性,精准锁定被检车辆上“错”检测线这一违法事实,高效打击弄虚作假违法行为。
01 案情简介 02 查处情况 03 案件启示2023年4月7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郑分局执法人员对郑州震宇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对豫AXXXX2车辆检验不合格,但上传其他合格车辆的检验报告并办结检车业务;人为改写豫KXXXX7车辆额定转速使其通过检测;对豫AXXXX2、豫AXXXXR、豫AXXXX7、豫AXXXX8的机动车在检测时采样管插入深度不足40cm且冒黑烟通过检测。
机动车尾气年检是把住机动车尾气超标排放的关口,是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的关键环节。近年来,少数机动车检测机构对检测数据弄虚作假,危害大气污染环境,扰乱机动车检测秩序,侵害社会诚信体系。日常监管执法中,生态环境部门应持续强化检验流程和质量监督管控,提升发现问题能力,结合视频监控等手段查找弄虚作假痕迹,第一时间锁定证据,严查严打,倒逼企业规范检测、守法自律,持续净化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市场秩序。
来源:河南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