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公布的有奖举报奖励典型案例内容涵盖利用渗坑排放含重金属、腐蚀性水污染物、利用渗坑排放有毒物质、非法收集和处置危险废物、未经污染防治设施直接排放污染物等恶意违法行为。具体案例如下:
案例一:关于郑州市中牟县境内恶意倾倒大量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件查处及奖励情况
01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14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中牟分局接到群众反映,郑州市中牟县省道317某农场地段和某镇地段,有人倾倒化学固废,大约一千多吨。经现场调查,举报人反映的化学固废为铝灰,现场散发有刺激性气味。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中牟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进行鉴定,确定为危险废物,两乡镇区域内共倾倒危废约1125吨。 02 查处及奖励情况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中牟分局联合公安部门对中牟辖区两地境内倾倒危险废物进行立案调查。目前,主犯曹某、赵某、周某已被逮捕。下一步,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进行立案。 根据《郑州市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实施细则》有关规定,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 03 案例启示 充分利用生态环境举报奖励制度,构建人人参与、社会共治的生态环境治理之路。创新环保、公安的联动执法机制,推进“行刑衔接”工作,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
案例二:关于漯河市示范区赵某某涉嫌利用渗坑排放含腐蚀性废水污染环境案件查处及奖励情况
01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16日,漯河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漯河市示范区某镇一无名加工点使用酸性药水浸泡石头以及将污染废液直排至地下。现场核查发现,该无名加工点主要加工石英石,建有两个土坑(每个土坑长约27米、宽约6米、深3.5米),生产过程中清洗废水未经处理,经人工开挖无任何防渗措施的沟渠直排至厂区东北角土坑内,清洗废水在渗坑中自然下渗。该加工点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 漯河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委托第三方监测公司对两个土坑及沟渠等三个点位废水采样分析,监测报告显示:废水pH值分别为:场区1#位0.33,场区2#位0.72,场区3#位0.40,pH值最低达到0.3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B5085.1--2007)》,废水为腐蚀性危险废物,赵某某涉嫌环境污染犯罪。 02 查处及奖励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关规定,2021年6月22日,漯河市生态环境局将此案件移交公安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2022年2月23日,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03 案例启示 生态环境部门要发动千百双人民群众的眼睛来监督,办好群众身边的环保实事,解决好群众关心的环境问题,让环境违法现象在中原大地无所遁形,共同打好污染防治攻坚的人民战争。
案例三:关于济源示范区刘某某涉嫌非法排放含重金属废水污染环境案件查处及奖励情况
01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13日,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部门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镇有一家无名镀锌厂生产时,排放刺鼻气味气体。现场检查发现在某废弃教室内建成一条电镀加工生产线并投入生产,主要产品为镀锌锁链,建成了8立方米电镀槽3座、2立方米酸洗槽、水洗槽7座。主要原辅材料为锌锭、盐酸、钝化液、烧碱、镀锌柔软剂、光亮剂、除油剂等。废水主要来源为镀件清洗废水甩干废水,该电镀加工点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无环评审批手续。 02 查处及奖励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刘某某排放严重超标含铬、含锌废水,涉嫌“严重污染环境”犯罪。2021年1月18日,济源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当事人处于取保候审。 03 案例启示 济源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坚持快查快办,案件定性准确,证据调取和证据保全扎实,采取措施坚决果断,移送公安追究刑责及时,办案环节严谨周密、程序合法,充分发挥了依法履责、及时查处、部门协作的联动作用,体现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治原则,对环境污染犯罪形成了有力的震慑。
来源:河南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