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经中牟县环保局申请,中牟县法院对12家涉及大气污染的企业发出环保禁止令,责令相关企业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这是继5月25日,中牟县法院发出河南省首个环境保护禁止令后,该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又一次通过环保禁止令的司法手段及时制止污染行为。
环保禁止令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的申请,针对正在发生的、不立即制止将产生严重后果,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的一种司法措施。
本次环保禁止令涉及的12家污染企业均位于中牟县广惠街办事处刘申庄村万三路东附近,包括油漆稀释剂加工厂、涂料厂、木门厂等多种企业,均在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及建立相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动工建设并投入生产使用,污染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中牟县环保局对其下达了《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之后,个别企业仍偷偷生产经营,于是,中牟县环保局向法院申请实施环境保护禁止令。8月1日中牟县法院裁定准予执行,并到现场张贴了禁止令。
经过法院和环保局工作人员的讲解和劝导,相关企业负责人表示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积极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建立相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目前,12家污染企业均已停止生产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