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8日至19日,商丘市纪检部门根据市领导暗访发现的大气环境问题线索和省督导组发现的环境问题线索进行了立案调查,对5起事件责任进行公开处理,给予党政纪处理28人,其中,处级干部5人,科级以上干部11人。
现已查明:梁园区公用事业局及其二级机构园林绿化管理处有关人员对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思想认识不高、工作督查不力,不能正确履行职责,致使锦绣路青年公园内河沟岸边及桥下堆积了大量垃圾,给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造成了不良影响。梁园区园林绿化管理处主任张晓东、工会主席郝成华、青年公园管理队队长张克玉对此应负直接责任;梁园区公用事业局副局长李叶明对此应负主要领导责任;梁园区公用事业局局长王笑宇、梁园区分管城建工作的区政府党组成员韩守业(副县级)对此应负重要领导责任。2016年7月18日,经商丘市监察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王笑宇行政记过处分;给予李叶明行政记大过处分;对韩守业(副县级)诫勉谈话,并在全市通报批评;责成梁园区监察局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张晓东、郝成华、张克玉相应纪律处分。
睢阳区城市管理局淮河路环卫中队在2016年7月17日、18日对市区南京路北侧金世纪广场西侧道路清扫时,未按照道路清扫保洁工作标准严格实施,该局环卫大队监督检查不到位,致使上述道路存在大面积泥土,过往车辆造成扬尘污染。对此,睢阳区城市管理局淮河路环卫中队中队长王海娟、环卫大队负责南京路督查的副大队长周永亮,对此应负直接责任;睢阳区城市管理局分管南京路段环卫工作的副局长周经相,对此应负主要领导责任;睢阳区城市管理局局长王建东和睢阳区分管城市管理工作的副区长黄文杰对此应负重要领导责任。2016年7月18日,经商丘市监察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周经相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王建东行政记过处分;对黄文杰诫勉谈话,并在全市通报批评;责成睢阳区监察局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王海娟、周永亮相应纪律处分。
市城市管理局作为凯旋路升级改造工程督导、监管单位,在全市上下全力治理大气污染攻坚战中措施不力,监管不严,致使凯旋路段存在大量扬尘,造成不良影响。对此,市城管局党组书记、局长付绍玉应负重要领导责任,宋勇作为分管凯旋路升级改造工程副局长,应负主要领导责任,颜世彬、路尧作为具体监管凯旋路升级改造工程人员,应负直接责任。2016年7月19日,经商丘市监察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市城管局党组书记、局长付绍玉诫勉谈话,并在全市通报批评;对市城管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宋勇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市城管局监察支队主任科员颜世彬、市城管局市政科科员路尧分别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责成市城管局对市市政工程总公司有关人员进行相应处理。
睢阳区及新城办事处在环境整治工作中措施不力,监管不严,造成不良影响。2016年6月14日,市大气办下发《督办通知单》,要求睢阳区于6月16日前完成远大凯旋城建设项目土方覆盖的整改工作。直至7月17日,上述工地仍存在防尘、降尘标准低的问题。睢阳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闫长安,睢阳区新城办事处党工委书记、主任潘福东身为睢阳区及新城办事处主抓环境整治工作的领导,对此应负重要领导责任;睢阳区新城办事处人大主席李龙华身为所在片区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对此应负主要领导责任;紫金社区党支部书记曹彦良、党支部副书记武士艳,睢阳环境监察大队新城中队中队长何志颖、检查员安德友身为项目所在片区环保监管的具体工作人员,对此应负直接责任。2016年7月19日,经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对闫长安诫勉谈话,并在全市通报批评;给予潘福东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李龙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责成睢阳区纪委监察局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曹彦良、武士艳、何志颖、安德友四人相应纪律处分。
虞城县建委主任王照华等人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没有严格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问题进行立案审查。2016年7月11日,省环保厅督察虞城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期间,发现尚城国际建筑工地出入口未硬化、无清扫、土方无覆盖。2016年7月17日,市领导到虞城县暗访发现保税物流区、漓江大道两河口公园等地,施工工地无围挡、无覆盖,建筑垃圾未清理;木兰大道江海花园小区东侧建筑施工垃圾未清运;产业集聚区甲马服饰厂后墙外的建筑垃圾未清理。对此,县建委市政监察大队副大队长张可;县市容环卫处清运大队大队长裴玉东;产业集聚区国土资源所所长李冬,应负直接责任。县建委分管副主任韩仁国;市容环卫处分管领导闫秋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委主任王照华负重要领导责任。2016年7月18日,经中共虞城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给予王照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经县监察局局长办公会研究,给予张可、裴玉东行政记过处分;给予韩仁国、闫秋生、李冬行政警告处分。